平邑县某加油站加油员李某直接用加油枪向塑料桶加注燃油违反操作规程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9日,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2025年6月19日上午11时04分,该加油站加油员李某在3号机区域直接用加油枪向塑料桶加注汽油,违反该单位制定的加油操作规程。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采集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材料,认定以上事实,并依法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
平邑县某加油站加油员李某直接用加油枪向塑料桶加注燃油的行为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中6.1.2条,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的要求,违反了该站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中加油操作规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6号第A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经查,该单位在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初次核查后,主动组织加油站所有员工根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和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再培训,并严格要求员工,属主动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对平邑县某加油站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赵某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加油员李某处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法条链接】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