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各工作组及职责
2.3部门职责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2灾情险情报送
4.先期处置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队伍
6.2指挥平台
6.3应急技术支撑
6.4资金与物资装备
6.5应急避难场所
6.6通信电力
6.7交通运输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7.预案管理
8.责任与奖励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解释部门
9.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应对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平邑武装部、武警平邑中队、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地震台、平邑银保监组、国网平邑供电公司、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平邑火车站、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市应急管理厅和县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力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起草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文件;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灾区镇(街)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县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镇(街)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市、县领导赴灾区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当地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应急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灾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局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和相关责任主管单位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平邑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及灾区镇(街)应急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灾区镇(街)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 。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3部门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新闻宣传,滚动播报预警信息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舆情监测、舆论引导、舆情处置。做好舆情引导,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及时处理不实信息。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协调做好电力、油气等能源保障。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应急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县政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因灾损毁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县政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组织抢修所辖交通损毁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县水利局:负责受损毁水利工程、水利供水设施抢修;负责水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评估。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县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县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的情况下,应及时恢复一种有效畅通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方式。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运。
武警平邑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人员,参加工程抢险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组织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震情。
银保监组:指导地质灾害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平邑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突发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做好所辖通信设施的应急抢护工作。
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指导并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1.1各镇(街)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部门要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要及时向下传达。
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逐点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1.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工作并及时处置。
3.1.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三级(黄色)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已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点所在地,应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根据需要加密频次,提高预报精度。各镇(街)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县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3.2灾情险情报送
3.2.1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
3.2.2报送流程
(1)在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镇街应立即向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根据险情灾情程度速报市级主管部门。
(2)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县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
3.2.3报送时限
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灾害发生地各级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向市级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到市委、市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可能出现的轻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以及可能对社会产生反响的,应于2小时内速报当地镇(街)和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市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
各地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速报制度,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4.先期处置
4.1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组织基层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导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害险情或灾情。
4.2镇(街)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应急部门。
4.3群测群防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撤离至安全地带。
5.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根据分级情况,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能。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1.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县政府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立即报请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县指挥部调度灾区所在镇街、开发区灾害信息,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2)县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具体指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由县政府或县指挥部主持会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安排部署。
(4)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部队、武警、民兵等支援灾区实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抢修基础设施、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6)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拨付救灾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7)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并与省级、市级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8)县政府领导或县指挥部指挥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9)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2.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立即报请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县指挥部调度灾区所在镇(街)灾害信息,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3)县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4)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
(6)派出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7)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灾情监测、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协调部队、武警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下拨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9)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
(10)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局,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做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1)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视情请求市应急局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5.3.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县应急局局长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加强值班力量,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密切监测灾情险情,及时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
(4)县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镇(街)请求,协调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
(5)根据灾区请求,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部队、武警、民兵协助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6)根据灾区请求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在先期应急响应基础上,当地镇(街)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在镇(街)领导下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向县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4.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县应急局局长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4.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加强值班力量,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密切监测灾情险情,及时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
(4)县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镇(街)请求,协调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
(5)根据灾区请求,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部队、武警、民兵协助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6)根据灾区请求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在先期应急响应基础上,当地镇(街)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在镇(街)领导下,镇(街)领导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向县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5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根据县应急局,县委、县政府意见,参考上述指标,启动响应部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队伍
县政府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指挥平台
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应急技术支撑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4资金与物资装备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对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给予适当支持。
6.5应急避难场所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6.6通信电力
县发展改革局要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融媒体要协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的情况下,应及时恢复一种有效畅通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方式。
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6.7交通运输
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要建立健全铁路、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7.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街)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8.责任与奖励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自相关解释。预案不尽事宜,根据相关单位“三定方案”职责开展工作。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应急工作规程》(平减办发〔202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