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19-000025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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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全过程记录的重点 第五条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做出行政执法决定行为的登记受理环节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申请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补正告知等情况。 第六条审查核实环节应当记录对申请材料的调查核实、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咨询、专家评审等情况。 第七条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对申请事项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其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审核情况;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或中止、延期做出决定的情况。 第八条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行政执法决定的送达、履行和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第九条应当记录对行政执法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内部审核和公示情况。 第十条应当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自行纠正处理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第三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十一条我局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第十三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纪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五条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六条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八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二十条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条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29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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