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gzbm12/20260915-0000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9-1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参加工伤保险明白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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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货运企业,可以为在其单位工作且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试点方案印发之前,货运企业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在上述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范围;货运企业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货车司机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方式 按照属地原则和自愿参保原则,货运企业可自愿在注册地为在其单位工作且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货车司机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标准 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道路运输业行业基准费率1.1%执行,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月应缴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月缴费基数×1.1%×参保人数(目前月缴费基数约为7506元,每人每月需缴纳约82.6元)。 四、工伤认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符合前款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货车司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货车司机,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货运企业停止用工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按协议办理或协商解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货车司机因工受伤的,货运企业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残的货车司机在雇佣期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保险关系生效规定 货运企业为在其单位工作且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办理单险种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七、争议处理 货运企业自愿为在其单位工作且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货车司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货车司机被认定工伤后,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或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货运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八、咨询电话 参保缴费:0539-6945665 工伤认定:0539-4211005 劳动能力鉴定:0539-4211005 工伤待遇支付:0539-4688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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