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sydw15/20260825-0000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8-2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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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许撤销字〔2026〕第4号 平邑县德富茶业商行: 2026年6月26日,我局收到《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查平邑县德富茶业商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情况的函》及相关调查材料。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平邑县德富茶业商行办理注销登记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其办理注销时提交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为虚假材料,平邑县德富茶业商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情况属实。 我局对《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注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6〕第007号)进行了现场送达和公告送达,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县德富茶业商行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平邑县德富茶业商行隐瞒重要事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平邑县德富茶业商行2026年5月25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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