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gzbm10/2026-00028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卫生健康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汪运志非医师行医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
|
被处罚人:汪运志(原平邑县汪运志理疗养生馆经营者),男,汉族,372830********4333,地址:平邑县柏林镇汪家坡村73号。 本机关查明你于2026年2月至4月在平邑县柏林镇汪家坡村73号(原平邑县汪运志理疗养生馆)存在为患者使用中药、西药口服及肌肉注射药物等进行类风湿治疗的行为,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机关于2026年5月28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平卫医先告字〔2026〕02002号),由你本人签收,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起听证申请,我机关于2026年7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字〔2026〕020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形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字〔2026〕0200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公告期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联系地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平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邑县卫生监督所)4楼 联系人: 孙维广 陈珍 联系电话:0539-4681716 平邑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14日 |
|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