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sydw15/2026-0007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7-0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合作社成员登记听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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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听告字〔2026〕第006号 平邑县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平邑县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成员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2012年12月11日,被许可人平邑县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在办理合作社相关变更业务时,在马兴虎、赵金亮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合作社成员;马兴虎、赵金亮从未出资参与、也从未授权任何人办理该合作社变更登记业务,平邑县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冒用马兴虎、赵金亮身份办理合作社变更登记事实属实。 被许可人平邑县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登记,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我局拟撤销平邑县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中马兴虎、赵金亮的合作社成员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平邑县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洋 联系电话:19963981172 联系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3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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