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sydw15/2026-0007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6-2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注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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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听告字〔2026〕第005号 平邑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2026年3月13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翟某12345工单,举报平邑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违规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2026年3月27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平邑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情形,并于2025年10月11日提交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5年10月14日核准注销。但事实上,平邑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9月11日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时存在与翟某之间未了结的工伤赔偿纠纷,且处在翟某工伤认定期间。平邑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为虚假材料。 被许可人隐瞒重要事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平邑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平邑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洋 联系电话:19963981172 联系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科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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