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sydw15/2026-00072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6-2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注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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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听告字〔2026〕第004号 平邑县丰产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 我局于2026年5月23日收到徐美玲、巩纪英等人提出的撤销平邑县丰产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及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 月 23 日作出的(2018)鲁 1326 行初 44 号行政判决书,已判决确认平邑县丰产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及潘广振、张开栋、徐美玲、牛国宝、赵香钰、巩纪英的成员(设立人、发起人、股东)登记无效,在上述生效裁判确认注册登记及成员登记无效且市场监督管理局尚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徐美玲等人隐瞒平邑县丰产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东登记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重要事实,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2023年10月31日,我局依法核准了平邑县丰产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的注销登记。 平邑县丰产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平邑县丰产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10月31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平邑县丰产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洋 联系电话:19963981172 联系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科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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