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sydw15/2026-00038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3-1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股东、监事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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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许撤销字〔2026〕第002号 被许可人: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6MA3MMU8C3T;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经济开发区新城社区;法定代表人:朱永明;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1月29日。 2025年11月6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都来福举报信,称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要求撤销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登记或涤除其在该公司的股东身份及监事职务。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被许可人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未经都来福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中签名,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冒用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情况属实。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向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股东、监事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6〕第001号),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事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都来福的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登记。 被许可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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