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6-0000012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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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许撤销字〔2026〕第001号 被许可人: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87235489H;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西环一路北段路西,毛家庄村东648号;法定代表人:续玉森;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20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3月31日;注销时间:2024年1月18日。 2025年8月4日,我局收到《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在尚有未履行标的,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18日办理了简易注销,建议依法恢复其法人登记。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表明申请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但事实上,平邑县人民法院共受理以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十件,执行标的额共26766297元,一直未履行,债务未清偿,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为虚假材料。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向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注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5〕第009号),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事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平邑天浦石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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