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nyj/2025-000009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11-1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科学用膜 保护环境--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倡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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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民朋友: 春耕备播、秋收秋种,是地膜科学使用和废旧地膜清理回收的关键时期。为保护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动全市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我们倡议大家积极行动:科学使用地膜,主动回收残膜,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地膜残留危害大 残留在土壤中的地膜不易分解,如不及时回收,危害众多。影响土壤中水、气、肥正常运转,抑制种子发芽和根系生长,导致作物减产,降低棉花等产品品质;残膜夹杂在饲用秸秆中,影响动物消化;残膜散落在田间地头、道路沟渠和房前屋后,形成视觉污染,影响农村环境美观;残膜形成的微塑料及随意焚烧废旧地膜产生的有害气体危害人体健康。 地膜选用有标准 国家倡导从使用标准地膜促回收、应用全生物降解地膜、减量使用聚乙烯地膜等三方面解决地膜污染。标准地膜是指厚度≥0.01毫米,有关指标符合《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规定的地膜,特点是提高了厚度、延长了耐候期,方便捡拾回收;全生物降解地膜是指可由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作用引起降解,并最终完全降解成CO2(或CH4)、H2O及其所含矿质元素,有关指标符合《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 35795-2017)规定的地膜,特点是残膜无需捡拾回收,一到两年内基本能安全降解,降解产物对环境无害。 大家在购买地膜时要注意查看产品合格证及地膜质量,严禁购买、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超薄聚乙烯地膜和含聚乙烯的非全生物降解地膜,依据生产需求和作物生长特点科学选用地膜,正确看待全生物降解地膜的正常降解破损。 地膜回收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用薄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利用价值的,由使用者负责收集整理,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回收点或者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站点”。不按规定及时回收地膜是违法行为,我们呼吁大家自觉守法,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科学使用地膜,主动回收残膜,携手共建美丽家园!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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