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5-000021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9-2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事项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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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许撤销字〔2025〕第005号 被许可人: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莲花山社区兴水路交叉口南首;法定代表人:刘广周;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300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1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ML88R0X。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 被许可人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提交公司设立材料时,未经李浩然本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了公司设立登记,在李浩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该公司监事。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情况属实。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向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备案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5〕第004号),同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登记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采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月16日设立登记中李浩然的监事备案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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