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5-000015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8-0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备案登记听证告知书 |
|
平审服听告字〔2025〕第004号 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被许可人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提交公司设立材料时,未经李浩然本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了公司设立登记,在李浩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该公司监事。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情况属实。 被许可人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采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我局拟撤销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取得的监事备案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平邑洪周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云翔 联系电话:15206835177 联系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科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5日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