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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zwfwzx/2025-0000153 发布机构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工作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7-1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平审服许撤销字〔2025〕第003号

被许可人:平邑百源中药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73177679U;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白彦镇后河村;法定代表人:彭辉;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1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3月28日。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平邑百源中药材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2008年3月28日被许可人平邑百源中药材有限公司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未经李军同意,冒用李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登记成立该公司,李军本人未提供任何个人材料,未参与被许可人任何经营活动,也未领取分红及任何报酬,被许可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伪造部分股东签字的行为对他人工作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严重侵害了他人利益。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向平邑百源中药材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5〕第002号),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百源中药材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保留平邑百源中药材有限公司市场主体,撤销平邑百源中药材有限公司2008年3月28日设立登记中李军的股东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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