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5-000009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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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许撤销字〔2025〕第002号 被许可人:平邑亚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F0DW05Y;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金城社区;法定代表人:刘俊伟;注册资本(资金数额):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7日。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平邑亚汇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被许可人平邑亚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取得设立登记,在提交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时,未经刘俊伟本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在刘俊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人,平邑亚汇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情况属实。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向平邑亚汇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5〕第001号),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亚汇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平邑亚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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