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5-0000018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2-1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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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许撤销字〔2025〕第001号 被许可人: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6MACEN7EB5Y;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洼里村546号;法定代表人:张慧;注册资本(资金数额):100万元;成立日期:2023年4月21日。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撤销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函》,称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函请依法撤销其注销登记。 经查明,被许可人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26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为虚假文件,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处罚〔2024〕231号),被许可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至今未缴纳罚款。被许可人隐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事实,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简易注销公示,并在公示期满后,于2024年9月14日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注销登记。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向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108号),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完毕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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