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4-0000658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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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108号 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告我局,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函请依法撤销其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被许可人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26日申请登记时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为虚假文件,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处罚〔2024〕231号)。被许可人于2024年9月14日隐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事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注销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完毕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被许可人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取得的公司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平邑县嘉颖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云翔 联系电话:15206835177 联系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科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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