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4-0000624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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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105号 平邑县武台新发黄桃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平邑县武台新发黄桃专业合作社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将《调查终结报告》函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刘俊茂投诉称平邑县武台新发黄桃专业合作社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注册,使其成为该合作社成员。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平邑县武台新发黄桃专业合作社由武台镇清河村、咸家庄村、叶家庄村、孟家庄村、大王庄村、东近台村及白马村联合发起设立,2009年11月10日,以上七村的村干部组织约30名村民召开设立大会,会后由各村村干部代替其本村村民在《平邑县武台新发黄桃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等重要文件上签字、捺指纹印,未经村民同意冒用170余人在村委办理业务预留的身份证信息将其登记为合作社成员,经实地调查,登记地址未发现有经营活动痕迹、成员未实际出资。综上,平邑县武台新发黄桃专业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平邑县武台新发黄桃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等文件均系虚假材料。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合作社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平邑县武台新发黄桃专业合作社于2009年11月2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平邑县武台新发黄桃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云翔 联系电话:15206835177 联系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科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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