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4-000062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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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104号 平邑县民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平邑县民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将《调查终结报告》函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7月8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潘传莲、王法华现场举报称:平邑县民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在2013年7月9日注册登记时,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将其注册为该合作社成员,并伪造投诉人签名,部分合作社成立文件系伪造和他人代替签名,该合作社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平邑县民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潘传莲、王法华的签名材料及王法华身份证号码均为虚假材料。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平邑县民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注册登记材料的行为是委托代理人杨勇刚具体实施,该合作社在取得登记注册后未运营。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合作社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平邑县民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7月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平邑县民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云翔 联系电话:15206835177 联系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科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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