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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zwfwzx/2024-0000620 发布机构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工作信息 发布日期 2024-11-0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

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103号

山东玉泉果蔬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山东玉泉果蔬专业合作社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将《调查终结报告》函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10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武台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于成爱、井得生现场举报称:山东玉泉果蔬专业合作社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合作社成员。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山东玉泉果蔬专业合作社共办理了四次登记业务(1次设立登记、3次变更登记),在1次设立登记、3次变更登记业务办理前,均未实际召开设立或变更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为取得设立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山东玉泉果蔬专业合作社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于成爱、井得生等220余人身份信息,找人代替他人在文件材料上签名,经实地调查登记地址未发现有经营活动痕迹、成员未实际出资。综上,山东玉泉果蔬专业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及3次变更登记时提供的会议纪要、章程、出资清单等文件均系虚假材料。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山东玉泉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12年7月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及2013年6月28日、2015年5月17日、2015年5月20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山东玉泉果蔬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云翔

联系电话:15206835177

联系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科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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