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4-000061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11-0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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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许撤销字〔2024〕第101号 被许可人: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26062955347M;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丰阳镇郑家峪村;法定代表人:薛友军;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10000000元;成立日期:2012年7月19日。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1998年至2014年期间,薛友军任平邑县丰阳镇西皋村村主任、会计,期间该村村民的身份信息材料由村委会保管,2015年1月20日,在被许可人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中,薛友军未经村民同意,冒用部分村民身份信息、代替村民签字,使部分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薛友军与该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倪红光共同办理此次合作社的变更登记业务。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冒用身份信息、伪造签名达13人。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向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102号),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合作社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20日取得的变更登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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