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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zwfwzx/2024-0000616 发布机构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工作信息 发布日期 2024-10-3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事项决定书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事项决定书

平审服许撤销字〔2024〕第100号

被许可人:平邑蓝奥建材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同太村;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注册资本(资金数额):500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EW9E2X5。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平邑蓝奥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许可人于2017年11月21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未经孙加才本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在孙加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职务,平邑蓝奥建材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情况属实。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平邑蓝奥建材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事项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100号,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登记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蓝奥建材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平邑蓝奥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1日设立登记中孙加才的监事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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