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4-000060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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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许撤销字〔2024〕第098号 被许可人:平邑县联邦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26684837329T;住所:平邑县白彦镇黄坡西村前街(原黄坡乡政府二楼);法定代表人:董荣本;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3930000元;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平邑县联邦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被许可人平邑县联邦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08年12月16日成立,为扩大合作社规模2009年7月(系统核准时间为2009年8月3日),未经燕绪财、朱西芳、刘庆兰等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及签字进行了变更登记,使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该合作社成员。燕绪财、朱西芳、刘庆兰等人未参与被许可人的经营活动,也未领取分红及任何报酬,被许可人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以来未经营。平邑县联邦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董荣本承认其在2009年7月(系统核准时间为2009年8月3日)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并虚构重要文件及代替签名,文件制作和办理登记手续均由董荣本独自完成。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向平邑县联邦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098号),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县联邦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合作社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平邑县联邦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09年8月3日取得的变更登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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