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4-000059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10-1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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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许撤销字〔2024〕第097号 被许可人:临沂鑫润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D9KYP9A;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镇浚东社区,朝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孟庆有;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3月6日。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临沂鑫润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2017年3月6日被许可人临沂鑫润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冒用高磊、高永志身份信息,伪造其签名取得设立登记,登记注册地址未发现经营现象。被许可人临沂鑫润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孟庆有已去世,其妻子刘美兰(在该公司登记信息中为财务人员)对孟庆有注册临沂鑫润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一事并不知情。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向临沂鑫润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097号),同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临沂鑫润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临沂鑫润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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