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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zwfwzx/2024-0000567 发布机构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工作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9-2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

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102号

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将《调查终结报告》函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4月23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薛友军举报称:2015年1月20日,薛友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了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变更登记。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1998年至2014年期间,薛友军任平邑县丰阳镇西皋村村主任、会计,期间该村村民的身份信息材料由村委会保管,2015年1月20日,在被许可人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中,薛友军未经村民同意,冒用部分村民身份信息、代替村民签字,使部分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薛友军与该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倪红光共同办理此次合作社的变更登记业务。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冒用身份信息、伪造签名达13人。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合作社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20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平邑县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云翔

联系电话:15206835177

联系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科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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