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工作信息 >> 正文
索引号 pingyizwfwzx/2024-0000563 发布机构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工作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9-1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事项决定书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事项决定书

平审服许撤销字〔2024〕第096号

被许可人:平邑县铭讯针织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武台镇清河村村西头200米;法定代表人:王士芝;注册资本(资金数额):150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12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NQLCX9W。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平邑县铭讯针织品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被许可人平邑县铭讯针织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冒用栾贻虹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栾贻虹登记为公司监事,栾贻虹不知情,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公司登记,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领取薪酬,并且被许可人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平邑县铭讯针织品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事项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096号,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登记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县铭讯针织品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平邑县铭讯针织品有限公司采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平邑县铭讯针织品有限公司2018年12月7日设立登记中栾贻虹的监事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9月18日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