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4-000044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6-0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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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许撤销字〔2024〕第093号 被许可人:临沂市龙源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6MAD70TDL06;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银花路东段平邑科技创新产业园二楼222室;法定代表人:吴修洪;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1000万元;成立日期:2023年12月21日。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平临沂市龙源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被许可人临沂市龙源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取得设立登记,但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其在设立登记材料中加盖了“北京龙源普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公章,但2024年3月7日平邑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平公(温)鉴通字〔2024〕81号)表明:临沂市龙源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材料上的“北京龙源普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印文与北京龙源普明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公章印文上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北京龙源普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表明:北京龙源普明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为临沂市龙源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并且登记材料中的签章不是其公司的签章。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临沂市龙源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行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向临沂市龙源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093号),同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临沂市龙源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临沂市龙源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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