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工作信息 >> 正文
索引号 pingyizwfwzx/2024-0000360 发布机构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工作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5-2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平审服许撤销字〔2024〕第22号

被许可人:平邑县辰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494452188K;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10号;法定代表人:赵东亚;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2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6月16日。

平邑县辰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2014年6月16日,被许可人平邑县辰邦商贸有限公司取得设立登记,将住所登记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10号”,但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平邑县辰邦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登记注册的地址经营,且未进行经营地址变更登记,通过电话无法联系。平邑县辰邦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登记材料与实际不符,该行为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平邑县辰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的行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平邑县辰邦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17号),同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县辰邦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平邑县辰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5月27日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