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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zwfwzx/2024-0000313 发布机构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工作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4-3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平审服许撤销字〔2024〕第007号

被许可人:平邑县承海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263347154446;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蒙公路西侧,武台镇商住006幢;法定代表人:于承海;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4420000元;成立日期:2015年5月8日。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平邑县承海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变更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平邑县承海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在2015年5月8日设立登记及2016年2月4日、2021年1月22日的变更登记中伪造他人签名、冒用群众身份信息,并且提供的会议纪要、章程、出资清单及入社申请等文件均系虚假材料,平邑县承海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于承海系该案的主要负责人。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向平邑县承海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002号),同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县承海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平邑县承海果蔬种植专业合作于2015年5月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于2016年2月4日及2021年1月22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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