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4-0000254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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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听告字〔2024〕第037号 平邑苗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平邑苗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一案调查完结,并将调查终结报告函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8年1月10日,被许可人平邑苗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设立登记,将住所登记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李家白壤村”,但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平邑苗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登记注册的地址经营,且未有经营地址变更登记,通过电话无法联系。平邑苗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登记材料与实际不符,该行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平邑苗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企业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被许可人平邑苗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平邑苗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通过登记的住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平邑苗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云翔 联系电话:15206835177 联系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科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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