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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zwfwzx/2024-0000068 发布机构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工作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2-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平审服许撤销字〔2024〕第002号

被许可人:平邑县洪仁医疗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NA1L63A;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临涧镇巩家庄村加油站斜对过;法定代表人:曹永江;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1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9月25日。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平邑县洪仁医疗科技中心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2018年9月25日被许可人平邑县洪仁医疗科技中心委托企业代理代为准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其公司登记行为不是曹永江本人委托实施,材料中的签字不是曹永江本人或授权他人签署,设立主体登记提报的临涧镇巩家村房屋材料、身份证信息也不是真实的,曹永江身份信息系泄露后被当事人冒用的,公司登记住址未发现有经营迹象,经调查取证,曹永江被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3日将被许可人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平邑县洪仁医疗科技中心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3〕第16号),同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县洪仁医疗科技中心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平邑县洪仁医疗科技中心于2018年9月2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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