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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zwfwzx/2024-0000025 发布机构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工作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1-0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平审服许撤销字〔2024〕第001号

被许可人: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EX2GB2B;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城中社区汉阙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加才;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2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4日。

平邑县市场监督局受理的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被许可人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冒用孙加才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孙加才不知情,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的身份证为孙加才遗失的身份证,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公司登记住址未发现有经营迹象,申请登记时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所加盖的公章为虚假公章。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3〕第12号),同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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