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gtzyj/2024-000000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6-08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关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六标段项目经理部建设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混凝土拌合站、钢筋加工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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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自然资规字〔2022〕52号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六标段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因临滕高速施工需要,建设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混凝土拌合站、钢筋加工场的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六标段项目经理部临时使用平邑县郑城镇苗庄村林地83761.43平方米,合125.64亩。 二、该用地用途为服务于临滕高速建设项目施工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混凝土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项目用地。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足额拨发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须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硬化地面并清场。逾期三个月不实施的,由郑城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扣除。 五、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2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 特此批复。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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