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3-000096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12-0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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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听告字〔2023〕第12号 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受理的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11月27日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函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被许可人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冒用孙加才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孙加才不知情,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公司登记住址未发现有经营迹象,申请登记时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所加盖的公章为虚假公章。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至8月17日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对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被许可人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采取欺骗手段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平邑宏环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云翔 联系电话:15206835177 联系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科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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