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3-000065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8-2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备案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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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许撤销字〔2023〕第007号 被许可人:临沂明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板桥北路151 ;法定代表人:李德梅;注册资本(资金数额) :1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7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CE7MY7M。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的临沂明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临沂明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25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冒用潘建强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监事职务,潘建强不知情,一直在临沂工作从未在平邑工作过或做过生意,办理登记材料中的签字都不是其本人签署。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向临沂明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邮寄《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3〕第006号),同时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告知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临沂明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6年7月25日临沂明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监事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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