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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zwfwzx/2022-0000674 发布机构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工作信息 发布日期 2022-02-1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平审服许撤销字[2022]第004号)

被许可人:平邑县利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平邑县临涧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恒海、侯钦花;注册资本:陆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7日;经营范围:金银花种植、销售;技术推广,为成员提供相关服务。(需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26MA3D00Q0X9 ,登记机关: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被许可人在设立登记过程中,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使用蒋恒海、侯钦花等五人的身份证,骗取合作社设立登记,将蒋恒海、侯钦花等5人登记为合作社股东,蒋恒海、侯钦花等五人均不知情,均没有授权任何人单位和个人办理合作社设立登记,也没有实际在合作社任职,被许可人提交的是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合作社设立登记。

2022年1月17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函》(平市监案移字〔2022〕12001号号)函送我局,建议撤销“平邑县利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10月2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向平邑县利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利害关系人送达《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撒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2]第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平邑县利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被许可人为达到合作社设立登记的目的,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蒋恒海、侯钦花等5人身份证件,伪造5人签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合作社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被许可人“平邑县利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10月2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被许可人如对本撒销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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