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zwfwzx/2022-000030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5-18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备案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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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服许撤销字[2022]第002号) 被许可人: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同台村 。法定代表人:殷小涛;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中药材(不含甘草、杜仲、厚朴、麻黄草)收购;农副产品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489006677,登记机关: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当事人在平邑县平邑镇同太村没有住所或经营场所。李涛的身份证系当事人冒用,对被登记为公司监事不知情。2015年6月29日,当事人为取得公司登记,向原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办理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虚假材料,并冒用李涛的身份证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于2015年7月1日完成公司登记。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监事备案听证告知书》(平审服听告字〔2022〕第004号),公告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备案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法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住所材料和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经我局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李涛被登记为公司监事系自主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应予以撤销。”的规定,就李涛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为公司监事的事实做出处理决定,撤销李涛在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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