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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zwfwzx/2022-0000161 发布机构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工作信息 发布日期 2022-03-3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监事备案听证告知书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监事备案听证告知书

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李涛举报称其身份证被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冒用登记为公司监事,经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分别于2022年2月23日和3月30日将《关于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调查情况的函》(平市监函字[2022]8号)及《关于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补充调查情况的函》(平市监函字[2022]13号)函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在平邑县平邑镇同太村没有住所或经营场所。李涛的身份证系当事人冒用,对被登记为公司监事不知情。2015年6月29日,当事人为取得公司登记,向原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办理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虚假材料,并冒用李涛的身份证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于2015年7月1日完成公司登记。

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住所材料和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经我局审查,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小涛身份是否被冒用未查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李涛被登记为公司监事系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应予以撤销。”的规定,就李涛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为公司监事的事实做出处理决定,拟撤销李涛在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平邑德圣中药材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强

联系电话:15866971828

联系地址:平邑县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科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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