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2021-09-17名称 |
涉及政务服务事项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中介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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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371004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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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
1.《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字〔2020〕23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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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
能源行业能源审计 |
372060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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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能源审计报告 |
《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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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3701051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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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五条:“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五) 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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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公安局 |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
3701090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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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焰火燃放安全评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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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认定 |
370711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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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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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土地租赁审查 |
3710150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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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 |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公布,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9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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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37101503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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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公布,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9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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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37101502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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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公布,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9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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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371015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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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公布,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9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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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 |
3710150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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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公布,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9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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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3710150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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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公布,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9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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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371015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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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公布,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9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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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3710150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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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公布,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9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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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370715006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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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建设用地(转移登记和首次登记)权籍调查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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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宅基地使用权 |
370715006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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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宅基地权籍调查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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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3710154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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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评估 |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15年3月省政府令第283号)第十三条: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三)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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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371015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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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公布,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9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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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370715006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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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集体土地权籍调查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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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370715006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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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首次登记)房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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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370715006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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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森林、林木权籍调查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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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370715006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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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国有林地权籍调查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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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37071500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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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成果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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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37011540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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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资源储量检测报告 |
国土资发[2007]26号,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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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新设登记 |
37011540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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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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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37011540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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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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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370115404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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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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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370115404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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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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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3701170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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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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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
3710430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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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送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须做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篇; (二)送审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平战转换预案及平战转换工程量清单; (三)有关专业应有防护、平战功能转换设计; (四)指挥工程还应有通信、防化、防电磁脉冲设计; (五)按规定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注册师章,注册师章应与设计单位资质号一致; (六)签字栏有本人签名,会签栏有各专业会签人签名; (七)外省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项目,图纸签字人员应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中人员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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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37101803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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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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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371018037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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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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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371018037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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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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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补发 |
371018037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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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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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补发 |
371018037006 |
|
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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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371018037007 |
|
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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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37101802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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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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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371018021002 |
|
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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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教练车辆年度审验 |
371018021004 |
|
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
|
|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371018021005 |
|
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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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371018021006 |
|
其他行政权力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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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371018028000 |
|
其他行政权力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技术分析和鉴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由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2016年4月修正)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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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水利局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370719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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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第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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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370125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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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 号公布,2015 年5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年7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号公布,2015年5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9号修正)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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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37012500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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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公布,2015年4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修订)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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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37012500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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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公布,2015年4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修订)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公布,2015年4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修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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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370125005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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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公布,2015年4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修订)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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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370125005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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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公布,2015年4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修订)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公布,2015年4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修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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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370125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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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公布,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 号修改)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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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37012501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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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10 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号公布)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号公布)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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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3701170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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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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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37011704500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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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37011900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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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 |
《认证认可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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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节能审查 |
370104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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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编制项目节能报告 |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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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370143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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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地质勘察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1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3〕18号)第四十八条: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3.《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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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370143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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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3〕18号)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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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370118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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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报告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条,《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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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3701220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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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1.《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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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3701170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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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图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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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370117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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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水质、水量检测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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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370119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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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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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3701190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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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2014年10月修改)第三十条: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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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370119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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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七条:“……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与“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实施机关为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4.《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九条:“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一)在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中,属于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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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
37011900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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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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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3701190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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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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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3701180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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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图 |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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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3701180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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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报告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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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正常办理)2 |
3701140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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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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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37011100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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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财务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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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37011100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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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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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37012302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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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集中检测空气质量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国家卫生部第80号令,2017年国家卫计委第18号令修改)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国家卫生部第80号令,2017年国家卫计委第18号令修改)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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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3701170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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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
《山东省燃气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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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370111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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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财务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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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
37011505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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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现状地形图(用地红线图)测绘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2018年9月21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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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
370115058000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现状地形图(用地红线图)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2018年9月21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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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
370115058000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现状地形图(用地红线图)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2018年9月21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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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3701150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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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现状地形图测绘, 现状地形图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2018年9月21日修正)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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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7011505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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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现状图, 项目名称\t法律依据\t结果名称\t联系方式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2018年9月21日修正)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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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701150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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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现状地形图(用地红线图)测绘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2018年9月21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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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37011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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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勘测定界图, 平面布置图, 节地评价(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规划未涵盖部分)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实行“多审合一”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72 号)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和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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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370119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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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2014年10月修订)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七条: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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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3701230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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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验收检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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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项目、设备、核素等 |
3701230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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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验收检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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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3701170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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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检测鉴定报告 |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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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
37011601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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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公示版 |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是,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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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3701160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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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公示版 |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是,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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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
37011690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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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2 号)“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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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370117a8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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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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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正常办理) |
37011400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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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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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
3701430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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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 10 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 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 号)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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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审批 |
3701200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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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蚕种检验检疫 |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农业部令第68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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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
37011400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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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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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3701995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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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八条:“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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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3701170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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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十四条:(三)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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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370119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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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避洪设施建设方案及设计图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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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3701190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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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避洪设施建设方案及设计图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目录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55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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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37011902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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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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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
37011902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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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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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37100400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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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及安装质量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保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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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3701180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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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7.24修正)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2、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交公〔2015〕3号 第六条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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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37012302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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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通过,2017 年 11 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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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37012302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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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通过,2017 年 11 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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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
37010500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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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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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37010500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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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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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37011100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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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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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3701110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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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账务审计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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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37011100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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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财务清算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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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37011902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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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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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370111003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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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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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37011100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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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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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37011100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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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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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37011100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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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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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37011100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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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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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37011100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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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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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服务 |
37011100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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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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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成立申请预审服务 |
3701110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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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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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邑县交警大队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37010900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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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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