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sjj/2022-0000047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7-12 |
文号 | 平审字〔2017〕1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审计局 聘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廉政审计管理办法 |
平邑县审计局
聘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廉政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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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字〔2017〕13号
第一条为加强参与平邑县政府投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廉政审计工作,调高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入选中介机构及机构评审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审计工作: (一)审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符合市场实际的原则; (二)按要求接受委托,不得借故推脱金额小或者难度大的审计业务; (三)接受并服从审计机关的管理,遇到涉及审计结果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与审计机关沟通,以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审核结果正确; (四)按照审计机关要求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五)按照委托要求的时限完成评审工作,及时出具和送达审核报告,并退回有关送审资料; (六)对项目涉及的所有内容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条 禁止入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及其他文件;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明知与被审核单位或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强迫或变相强迫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接受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吃请或财物; (五)对项目单位实行歧视性待遇,或者隐瞒被审核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未经审计机关同意,擅自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联系。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核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审计机关将进行通报,取消其在平邑县审计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资格,追偿全部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平邑县审计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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