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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aqscjdglj/2022-0000086 发布机构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2-09
文号 平应急发〔2021〕3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平应急发[2021]34号



局机关各科室、大队、中心:

现将《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平邑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考核、奖惩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单位法规科负责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应当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在合法性文件审查、行政决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济合同等领域吸收部分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法学专家、律师参加法律顾问队伍。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单位内聘法律顾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本单位公职律师;

2.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政治素质过硬,品行良好;

4.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有符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的律师,具备承接我单位各项法律事务需求的综合实力;

3.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热心社会公共事业,自觉遵守单位法律顾问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5.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外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3.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聘任:

(一)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单位党组织领导、法规科负责实施、按照双向选择、择优选聘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二)应当与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法学专家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以下条款:

1.基本情况;

2.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3.合同期限;

4.法律顾问费用的支付办法和标准;

5.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6.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单位法律顾问每届聘期1年,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等事宜。

第七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单位重大决策和行政、民事行为提供法律论证;

(二)参与起草或研究单位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参与起草或研究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草案;

(四)为单位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

(五)为单位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六)为单位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七)为单位处理涉法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八)受单位委托,代理和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

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九)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治宣传工作;

(十)承担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受单位安排,及时报告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二)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第九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处理法律事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本单位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

的委托,办理与单位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单位形象或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法律顾问职务或者予以解聘,并于一个月内报县司法局备案:

(一)因岗位变动、丧失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担任法律顾

问条件的;

(二)法律顾问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法律顾

工作的;

(四)不遵守国家规定和党政机关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不能及时改正的;

(五)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或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法学专家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处分影响履职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可以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我单位同意后予以解聘。聘期届满,法律顾问可依本办法申请续聘。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考核等一并进行。对外聘的律师、法学专家和律师事务所一般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完成后,将考核结果在一个月内通报县司法局。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财务科依法对法律顾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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