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jkfqglwyh/2022-000009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文号 | 平经管发〔2020〕8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平邑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平邑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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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经管发〔2020〕8号 各办局、温水园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平邑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平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属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现场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就近处置、快速反应。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向上报告。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在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Ⅰ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的破坏事件,或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9)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Ⅱ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Ⅲ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因环境污染造成部分河流及沿海水域部分面积污染,或多数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死亡事件。 (6)环保基础设施因人为破坏、自然损坏、合同纠纷等突然停止运转,造成对环境安全的严重威胁,扰乱地方社会经济运行正常秩序。 Ⅳ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的。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任务 2.1开发区专项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专项应急组织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应急委员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即转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委员会主任(总指挥)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副总指挥)由有关副主任担任。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专项应急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 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研究确定全区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制定和修订《平邑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批准区各专项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3日常工作机构和职责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应急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负责督促检查各专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及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后,向应急委员会报告;传达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应急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有责任向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预警 3.2.1建立预警系统 建立统一、科学的环境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对环境污染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区环保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事故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3.2.2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3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报告制度 4.1报告范围 (1)对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对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信息。 4.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发现单位、知情单位等。 (2)责任报告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发现单位、知情单位等主要负责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报告时限 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15分钟内报告开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Ⅱ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认发生后,开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平邑县应急指挥机构报告;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认发生后,开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急指挥机构同时报告。 4.4报告种类 事故发生地或有关部门应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时限为1小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4.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4.4.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4.3总结报告 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2应急处理 由开发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环各部门的应急行动,综合协调开发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和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理论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平邑县环保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3环境应急监测 开发区环保部门配合县环保局负责协调组织环境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种类、强度,提供防护措施,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市环保局提供环境污染地方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5.4现场防护 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污染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5应急终止 5.5.1应急终止的条件 (1)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直至以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开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开发区管委会及平邑县环保主管部门。 7.保障措施 7.1基础保障 根据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求。 7.2医疗保障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计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演习演练 开发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开发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工作,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的修定与解释 本预案的修定与解释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修定与解释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报管委会批准。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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