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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aqscjdglj/2022-0000082 发布机构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7-21
文号 平应急发〔2021〕2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

平应急发〔2021﹞20 号


各镇街安监办,局机关各科室、大队、中心: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临政办发〔2015〕45号)及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县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平邑县应急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平邑县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平安监发〔2018〕89号)同时废止。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此文公开发布)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和《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临政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工作程序,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和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制定如下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与提交

(一)责任主体:各镇街安监办和县局各相关科室、大队、中心,其中各镇街安监办采集的信息根据监管职责分别报县局各科室、大队、中心审核确认。

(二)采集内容及分工:采集的内容共分五类,分别为因失信需要进行联合惩戒、纳入国家级“黑名单”管理、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和纳入县级“黑名单”管理的信息。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受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以上情形分别由各镇街安监办和县局相关科室、大队、中心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采集。

2.已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且存在以下行为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以上情形中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县局相关科室、大队、中心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采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各镇街安监办和县局相关科室、大队、中心负责采集。

3.符合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3)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或省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5)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6)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7)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8)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9)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经省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以上情形分别由各镇街安监办和县局相关科室、大队、中心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采集。

4.符合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1)发生1起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3)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5)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1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或3次以上一般行政处罚的;

(6)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7)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8)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9)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10)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以上情形分别由各镇街安监办和县局相关科室、大队、中心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采集。

5.符合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1)发生1起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受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超过3人(含)以上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3)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县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县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5)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7)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8)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9)被纳入国家、省、市“黑名单”管理的;

(10)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经县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以上情形分别由各镇街安监办和县局相关科室、大队、中心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采集。

(三)采集程序:县局各科室、大队、中心将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含督查、暗查、暗访等)过程中搜集到的相关信息和事故查处结案后汇集的相关信息,以及各镇街安监办上报信息进行核实、取证、汇总,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完成“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提交”程序。

以上信息经县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月5日前,认真填写上月《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并确认是否纳入“黑名单”管理及纳入理由,提交法规科。无相关信息的由县局各科室、大队、应急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法规科留存。

二、信息发布

县局法规科汇总各科室、大队、中心提交的相关信息,报县局局党组会议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属于国家级、省级、市级管理的向上级报送;属于县级管理的,通过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平邑县政府网站等公开发布。

三、信息移出

(一)对联合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信息移出”相关规定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联合惩戒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所在镇街安监办、县局科室、大队、中心审核、确认后作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的管理决定,经县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填写《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表》(见附件2),提交法规科。

(二)县局法规科汇总拟移出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报县局党委会议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属于国家级、省级、市级管理的向上级报送;属于县级管理的,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

四、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各镇街安监办和县局各科室、大队、中心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按照临沂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临安监发〔2017〕51号)要求,落实执法检查频次和约谈次数,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切实推动联合惩戒制度落地见效。


联系人:樊晓 电话:4333015

邮 箱:pyajjfagui@163.com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汇总表

          2.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表


附件1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汇总表



附件2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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