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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yiyillbzj/2022-0000080 发布机构 平邑县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7-28
文号 平医保发〔2020〕1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平邑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平医保发〔2020〕1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价格

全县各公立医疗机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对药品目录内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使用挂网价格为中选药品2倍以上的非中选药品,由医疗机构向医保局提出申请,按照规定设置过渡期,具体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药品2020年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临医保字﹝2020﹞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医用耗材价格

全县各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全县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70号)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此后,省、市主管部门通知新增调整的项目按通知要求执行。凡未列入的项目,均不得自行设立和收费。

四、关于病房床位价格

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县各公立医疗机构床位价格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一天计收,出院当日不收费。具体价格按照《关于印发<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价费发﹝2017﹞141号)执行。特需病床的设置,由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设立,报县医疗保障局公示备案。

五、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级管理。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各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最高价格收取费用,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具体按照《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19﹞88号)规定执行。

六、关于按病种收付费

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二级公立医院收费标准不高于三级公立医院收费标准的85%,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19﹞72号)规定及标准执行。

七、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流程及价格

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以及经省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明确价格的,开展前医疗机构须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报县医疗保障局;未明确价格的,开展前须按程序向医保部门申请并公示。公示内容须明确项目名称、内涵及收费等信息,未按程序批准和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开展。新增项目需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须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纳入医保费用结算。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46号)贯彻执行。

八、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价格

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自主定价的,医保部门按照不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标准与其协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不予支付。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认真清理当前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对于擅自增设新项目、“靠码”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立即纠正并停止收费。


平邑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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