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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rlzyshbz/2022-0000179 发布机构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5-26
文号 平人社发〔2021〕1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通知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通知

平人社发〔2021〕11号

 

各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行)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5月下旬开始,对全县用人单位2020年度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书面材料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年审范围包括:我县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培训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其他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收取职工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服装费等情况;

(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他遵守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十)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三、年审方式

年审方式:实行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年审,线上年审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教育、卫生、林业、水利系统所属各学校、医院、林场、水库等实行线下年审)和部分企业开展(企业名单另行通知),纳入线上年审范围的用人单位可登录网址http://103.239.153.105:8080/hso,并按照要求网上填写相关信息数据,扫描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年审材料,进行提交申报(具体操作说明可登录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设立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的,信息数据应汇总所有机构、单位的相关数据并上传下属单位信息表。申报材料提交7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可在网上查看书面审查结果。线下年审将对用人单位提报的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加盖年审合格章和平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根据整改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年审中如有疑问,请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联系电话:4216661。

四、年审需要提报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明;

5、职工花名册及复印件;

6、2020年全体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表、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及复印件;

7、2020年度会计总帐、凭证、应付工资明细帐、应付福利明细帐及复印件;

8、与全体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9、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资料及复印件;

10、劳务派遣协议;

11、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12、用人单位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依法参加。年审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执法方式,是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引导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法定的要求,依法参加年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搞好自查和上报。

(二)全面准确,及时报审。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要求在年审通知确定时间内对本单位2020年度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如实申报,并确保所填报信息及提供的书面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严格审查,依法处理。对发现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未按要求参加年审或经审查发现违法行为限期没有改正的用人单位,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附件2)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列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进行实地检查。并在今后单位评先评优、评劳模、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时,作为失信单位对待。

  

附件:1.承诺书

   2.年审相关法律依据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承 诺 书

本人已阅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本单位郑重承诺,按照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要求提报信息数据,并保证所提供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有效,若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账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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