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aqscjdglj/2022-000007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1-08 |
文号 | 平应急发〔2022〕46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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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应急发〔2022〕46号 各镇(街)应急办: 现将《平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9] 7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调整我县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局。全县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全部实行专店经营,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时间为一年,在原有县城驻地和镇街驻地许可基础上择优到期延期,不再增加新办证数量。距离镇街驻地偏远的村居、烟花爆竹销售量比较大的县城驻地和个别乡镇驻地春节期间根据需要可适当布设临时烟花爆竹零售店,有效期45天。 (一)县城限放区域内按照以批发企业直营为龙头,连锁经营为补充的总体布局,经营区域范围为:石都大道以北,宗圣路以东,温凉河路以南,明德路以西,以上道路范围内及沿线两侧不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面向其他道路经营的专卖店应当距离以上道路至少保持50米以上距离。 (二)乡镇驻地经营店主要以连锁经营为主,尽量避免设在交通主干道两侧车流量人流量比较大的路段,坚决杜绝布设在集贸市场内。 二、经营模式和行政许可要求 (一)直营和连锁经营 根据省市工作安排,在全县实行批发企业直营和连锁经营两种模式,一是由具有批发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直接参与经营的直营店;二是由批发企业与辖区内的零售店签订《平邑县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安全管理协议》形成的连锁经营店,明确双方的烟花爆竹供应、配送、存储、销售、日常管理等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按照《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9〕72 号)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许可工作要求,批发企业对所属连锁经营店统一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产品流向、应急处置、运输配送等方面),由批发企业承担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的安全管理及相应连带责任。 (二)许可撤销 在日常工作中,镇街应急办发现零售店不再具备经营安全条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期对零售店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安全条件的,将依法撤销其许可。 三、零售经营单位安全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县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实行专店销售;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经营、存放; (四)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零售场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相关要求;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许可科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审查书(附件3)各一份;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预先核准通知书;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件4); 6、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及应急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 7、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许可申请(2022年11月10日-12月10日) 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意向并符合发证条件的向许可科(县政务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下同)提出申请,并提报相关申请材料。 (二)条件审查(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2月15日) 许可科审查申请材料,材料审查合格后与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科会同属地应急办进行现场安全条件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许可科、危化科与属地应急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审查书填写完成后许可科汇总交应急管理局培训考试科,由培训考试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培训合格的由许可科报局负责人审批。 (三)审批发证(2022年12月10日-2022年12月21日) 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许可科打印、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函告属地应急办。 六、工作要求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安全经营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落实零售点“两关闭”(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零售店;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店)、“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要求。要督促各批发企业做好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积极发挥自身安全管理、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担负起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的安全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连锁经营零售店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连锁经营零售店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不断提高连锁经营安全管理水平。 (二)要以本次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为契机,合理地调整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布局,加强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烟花爆竹经营的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1.平邑县2022年烟花爆竹零售店申请发证汇总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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