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nyj/2022-000014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文号 | 平农字〔2021〕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平邑县财政局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邑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平邑县2021年地方财政金银花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平邑县财政局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邑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平邑县2021年地方财政金银花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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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字〔2021〕1号
各镇街,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精神,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4号)、《关于开展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3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名单的通知》(鲁财金【2020】19号)和《关于2021年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申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平邑县财政局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邑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地方财政金银花种植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不断提升农业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4号)、《关于开展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3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名单的通知》(鲁财金【2020】19号)和《关于2021年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申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与、公开公平、统筹协调、稳步发展”的原则以及“保基本、抓重点、稳供给”的工作思路,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适合全县的以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凭证及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此保险可以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 从事金银花种植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此保险的被保险人。 三、承保范围 第三条平邑县全县范围内积极开展地方财政金银花种植保险。 四、保险标的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银花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金银花”):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二)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四)生长及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金银花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五条种植于房前屋后等零星土地上的金银花或间种和套种的其他农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五、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金银花的产量损失达到2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干旱、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雹灾、低温冻害等自然灾害; (二)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害; (三)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 六、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四)鸟啄、人为因素; (五)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六)种苗、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七)动物侵食践踏、动力机械碾压; (八)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人为原因造成单位面积内水量超过最大容量或水量的减少; (九)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属于衰老自然淘汰的金银花树体的死亡;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金银花; (三)灾害发生时或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四)生长期间内的自然损耗。 第九条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七、保险金额及保费 第十一条保险金银花的每亩保险金额为1600元,每亩保险费为128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费=每亩保险费×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八、保费补贴比例 第十二条根据《关于开展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36号)。确定对平邑县地方财政金银花种植保险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50%由农户自行承担。 九、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期间自金银花萌芽期时起,至采收完毕时止;原则上在每年4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具体保险责任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十、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应担保险费。 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农业、气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定损报告等材料;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金银花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银花从萌芽期至采收期间,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银花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元/亩)×损失率×损失面积(亩) 保险金银花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最终以最后一次定损结论作为确定损失程度的依据。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银花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该项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此保险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十三、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十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履行保险条款约定的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或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应按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降雨,造成保险金银花不同程度机械性伤害导致减产或绝收的灾害。 (二)涝灾是指由于降雨量过大,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或死亡灾害。 (三)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影响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保险金银花不同程度机械性损伤的灾害。 (四)低温冻害是指保险金银花在保险期间遭受低温或剧烈变温或长期处在零度以下低温,造成的保险金银花冻害现象。具体灾害发生程度由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认定。 (五)干旱指因自然气候影响,土壤水与金银花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从而直接导致保险金银花不同程度减产,甚至绝收的灾害。 (六)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害,由县级或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七)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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