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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sjj/2022-0000039 发布机构 平邑县审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9-11-25
文号 平审字〔2019〕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审计局 审计移送事项管理办法

 平邑县审计局

审计移送事项管理办法

平审字[2019]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管理,规范审计行为,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发现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超出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依法需要移送监察委员会或司法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或者应由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审计局各科室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负责查清移送事项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办理有关文书代拟、协助送达事宜,配合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调查。移送事项应当责任主体明确、事实清楚、造成的后果确定、证据适当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移送处理意见恰当。

法规科负责移送事项的审理和文书审核。

办公室负责文书核稿。

执行科负责对外咨询联系,并统一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提请提前介入或予以协助,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严格保密。

第六条 对于下列事项,审计机关不得办理移送:

(一)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或者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的;

(二)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或者党纪政纪责任的主要依据不足的;

(三)有关机关已经立案调查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有关问题已整改到位并对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的;

(五)通过审计业务信息、审计报告反映的;

(六)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

第七条 审计机关不得将同一事项同时向多个机关移送,也不得将同一事项多次向同一机关移送,或者将同一事项涉及的不同责任主体拆分移送。

审计机关不得以审计处理处罚代替审计事项移送,也不得以审计事项移送代替审计处理处罚。

第八条 审计发现的下列需要移送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移送:

(一)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认,并按照与审计机关级别基本对等的原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其中,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同一案件事项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向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项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二)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原则上不直接向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办理审计移送事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需要由被审计单位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不办理移送,通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做出处理的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但不宜通过审计报告反映的特殊事项经批准后也可办理移送;

(三)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违法违规,依法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机构处理处罚的,应当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机构查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机构本身是被审计单位的,不办理移送,通过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查处,但不宜通过审计报告反映的特殊事项经批准后也可办理移送;

(四)有关单位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需要纠正的,应当移送该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纠正。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制定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需要纠正的,不办理移送,通过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

第九条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事项,应当在审计期间及时办理移送。

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可以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文书时一并办理移送,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移送。

第十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因案情复杂、被审计单位拒绝配合或者审计手段有限等难以查清的,可以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或予以协助。

需提请提前介入或协助的,由审计组所在科室商法规科、执行科,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审定,以局名义出具书面文书。

第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性质严重、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及当事人级别较高或身份特殊、情况紧急的犯罪案件线索和环境破坏、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且限于审计手段无法处理、彻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后未得到相应查处,需提请县领导批示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的问题,以及需要县领导了解掌握或者引起重视的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要情况,可以通过《审计要情(专报)》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和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涉嫌犯罪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发现初步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视情况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依法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若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立即向局长报告,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移送事项按照《平邑县审计局审计结果文书复核审理审定规则》规定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审定流程办理。

对审计移送事项的复核审理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全面复核、审理审计证据和认真研究使用法规的基础上,对以下方面依次进行核实:

(一)是否涉嫌构成违纪违法违规,以及涉嫌构成违纪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

(二)涉嫌违纪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有无导致国有权益损失或形成利益输送等;

(三)涉嫌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及其责任的界定。

法规科审理认为移送的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查证的,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要求审计组补充查证;认为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提出不予移送的意见,退回业务科室。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确定;若意见仍不一致时,报请局长审定。

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以及情况特殊或特别重大的事项,经局长批准同意,可以限定知悉人员范围,减少文书处理流程环节;必要时,由局长指定专人办理。

第十四条 经局领导、法规科、业务科室确定不符合移送条件的事项,由业务科室分析确认是否具有进一步查处的价值,并报局领导审定。对经确认有进一步查处价值的,应当如实填写《暂不具备移送条件的审计问题线索登记备查表》(简称《备查表》),留档待查。《备查表》中应当记录问题线索的主要内容、负责查核问题线索的审计人员、暂时无法移送的理由、处理建议、登记时间等情况。

审计组受审计资源、手段等条件限制,对有关事项尚未查实,暂不具备上报、移送条件的,应当由业务科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备查。

《备查表》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业务科室应于3日内报送项目管理科。

项目管理科应当建立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库(以下简称线索库),及时登记管理业务科室报送的《备查表》,并结合审计项目计划,及时将线索库中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线索分配至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有关问题线索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编入审计实施方案,安排专人再次进行审计查证。

审计查证后对相关问题办理移送或通过审计报告、审计信息反映的,业务科室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抄送项目管理处,由项目管理处在线索库中进行核销;经业务科室审计后,仍不具备移送条件但已经没有进一步查处价值的,由业务科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项目管理处核销。业务科室报项目管理处核销问题线索时,应当报送再次审计所属审计项目、查核单位、查核审计人员、审计时间、查证结果以及核销原因、时间、经办人等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移送和暂不具备移送条件问题线索登记,应当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尽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等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应当符合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审法发〔2011〕24号)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列明违纪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单位名称、性质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涉案金额、造成的后果等;

(二)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当证据充分,并说明存在的重大疑点等情况;

(三)对事实情节的描述应简明扼要,涉案金额的计算应准确无误,造成的后果要合理阐述,既不能夸大事实,也不能淡化事实;

(四)定性、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要明确,并引用依据的名称、条文序号及具体内容;

(五)移送处理的依据为审计法,涉嫌犯罪的要同时引用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六)对因审计手段有限或者其他原因未能进一步查明的,要注明“因审计手段有限难以查清”等字样。

第十七条 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事项,相关报告、说明材料和文书的起草、审核、核稿、签发过程,一律采取纸质方式,不得通过办公系统(OA)流转,更不得在外网上传送。符合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确定密级,依据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执行科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办理移送手续,并负责落实移送处理结果的反馈。由于移送管辖权变化等原因需要重新办理移送的,由执行科协助有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接受移送的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或超过规定期限未予答复的,由执行科商相关科室后,报请分管领导和局长决定是否提起复议或向有关机关反映,重大问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隐瞒案件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审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办理移送事项的各环节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不准擅自向被审计单位、个人、相关责任人员披露移送事项、问题线索及查处情况,不得对外界泄露相关信息。对过失或故意泄露秘密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移送文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我局公文质量控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平邑县审计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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