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sjj/2022-0000034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8-10 |
文号 | 平审字〔2022〕8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平邑县审计局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平邑县审计局
关于印发《平邑县审计局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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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字〔2022〕8号
县局各科室: 现将《平邑县审计局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平邑县审计局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审计局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集中管理,规范各单位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采集、存储和使用等工作,加大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局各业务科室、项目组所采集的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具体管理,包括采集、报送、存储、使用等,以及相关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三条 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集中管理应当遵循分级采集、集中管理、授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系统的管理数据,以及其他与被审计单位履职有关的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等。 第五条 各单位采集报送、存储、使用电子数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县审计局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局电子数据科负责电子数据总体规划及授权使用,指导数据采集分析工作,对电子数据进行验收及管理维护,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电子数据分析应用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审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科室研究确定数据采集计划,协助制定采集方案。 (三)组织开展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分析,对电子数据进行综合利用。 (四)负责电子数据的验收、入库、存储、运维、备份、恢复等工作,对各业务科、各项目组数据采集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电子数据管理及分析系统的建设和研发,以及电子数据接收、存储、管理、分析等相关网络、软硬件系统、安全设备的管理维护。 (六)指导并协助各级各单位开展数据分析工作。 (七)完成县局研究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局各业务科室负责协调职责范围内电子数据的采集,以及使用,具体包括: (一)会同县局电子数据科研究制定电子数据采集方案。 (二)开展职责范围内电子数据采集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会同县局电子数据科对项目组数据报送工作进行督导。 (三)协助完成数据恢复及验收。 第八条 平邑县大数据审计团队负责各行业财务、业务数据采集、转换和数据分析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县局统一部署推进全县审计信息化建设,开展计算机应用业务探讨、技术交流和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全县信息化水平和全员信息化应用技能; (二)探索大数据审计的新方法、新技术,集中力量破解计算机审计难点,着力创新,强化应用,促进审计业务与信息化技术的融合; (三)总结提炼计算机审计经验,形成理论成果,夯实信息化建设基础; (四)承担计算机审计方法和计算机审计经验总结材料的撰写和评审等; (五)开展信息系统审计等。 第九条 各级各单位应明确电子数据采集、报送、管理、使用和安全保密工作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做到责任到人。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电子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采集和报送 第十条 电子数据采集范围为数据采集计划要求采集的电子数据,主要包含:审计署、省政府和市县政府要求定期报送的相关电子数据;省厅各业务处、各市、县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采集的其他电子数据等。 第十一条 各级各单位采集的电子数据报县局进行集中管理。定期采集的电子数据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审计期间临时采集的电子数据,应于现场审计实施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二条 县局各业务科根据职责范围制定电子数据采集方案,根据信息系统调研的情况,按照数据完整、可用的原则,明确采集数据的内容、范围、格式、期间、频率、报送期限、验收要求等。方案由县局各业务科会同电子数据科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各单位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时,除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采集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备份数据,不得在生产系统上直接进行电子数据采集操作。各级技术部门应积极协助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采集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送: 县局各业务科采集的县本级被审计单位数据,报县局电子数据科进行初步检查后,填写《电子数据移交单》(附件1),完成数据交接。 第十五条 电子数据可通过专人报送存储介质或审计专网远程传输等方式上报。电子数据送达前,报送人员应及时与县局电子数据科联系,确定数据报送方式、交接验收入库时间和电子数据入库环境等。采用专人报送存储介质的,要做到双人同行,存储介质必须随身携带,报送人员途中不得在任何地方滞留,确保途中电子数据的安全保密;通过审计专网远程传输数据的,应提前与县局电子数据科联系做好传输环境准备,保证数据报送顺利进行。 第四章 电子数据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电子数据授权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特殊数据使用从严审批;其他一般数据简化审批流程,对审计人员开放使用。 第十七条 县局电子数据科受理县局各科室提交的电子数据使用申请。 第十八条 县电子数据使用授权流程如下: 申请使用一般数据,由数据申请单位填写《一般数据使用登记表》(附件2)说明申请数据原因及使用方式,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县局电子数据科审核后根据申请配置数据使用权限。申请使用特殊数据,由数据申请单位填写《特殊数据授权审批单》(附件3)说明申请数据原因及使用方式,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县局电子数据科复核,电子数据科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申请特别重要的数据,须报局长审批同意。电子数据科根据审批结果配置数据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 县局的数据分析工作原则上应在专门的数据分析终端机进行,审计人员对授权使用的数据进行查询和分析。分析终端机应关闭USB、光驱、网络等输出端口。确因工作需要输出数据的,须在电子数据科登记后获取数据。审计结束后,除特殊情况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及时对获取数据进行清理并全部交回县局,不得继续留存。需要输出数据分析结果的,应在县局电子数据科登记备案后,由电子数据科办理。对数据分析团队(小组)集中分析下发的疑点,应按照省厅和市县局数据分析疑点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落实。 第二十条 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特殊数据,县局及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做好数据使用和输出登记,确保数据流向可追踪。 第二十一条 县局电子数据科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大数据分析团队开展数据清洗和标准化工作,每年根据数据采集标准化情况,编制并向各级各单位发布审计数据资源目录,以便后续相关单位开展数据分析。 第五章电子数据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数据的密级由提供数据的单位确定,各单位在接收数据时,应首先确定数据的密级。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在采集、接收、报送、存储、分析、使用被审计单位数据时,应严格执行审计署、省厅和市县局数据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数据的分析汇总结果是否定密,由使用分析结果的单位确定。如需定密,生成涉密结果的相关数据分析必须在涉密机上进行。 第六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电子数据的采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责任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采集、报送、恢复入库、验收、存储、使用、输出电子数据的,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的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不按期报送电子数据或报送的电子数据质量不达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送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发生电子数据泄密,或在审计结束后违反相关规定将电子数据留存个人计算机的行为,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署、省厅和市县局关于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局电子数据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电子数据移交单 2.一般电子数据申领登记表 3.特殊数据授权审批单
附件1 电子数据移交单
附件2
一般电子数据申领登记表
附件3
特殊数据授权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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